
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中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包含已经形成无形资产、在本年摊销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量。

填报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填报纳税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填报第17行+第18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填报第20行+第21行+第22行金额。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填报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填报第24行+第25行+第26行+第27行金额。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填报第28行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孰小值。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3行+第7行+第16行+第19行+第23行)×10%÷(1-10%)。

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

填报(第47行-第48行-第49行)×第50行金额。当第47行-第48行-第49行<0时,本行填报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