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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产品是否符合
留言时间:
2020-09-07
纳税人所属地
问题内容
本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三年多来,自营外贸出口业务,主要出口产品为一次性纸杯成型用的PE淋膜扇形纸片和一次性纸杯。生产纸杯分为4道工序:由原纸采购后用卷筒PE淋膜、卷筒印刷、卷筒模切成扇形纸片和杯底纸、再用扇形纸片和杯底纸通过纸杯成型机成型为一次性纸杯。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及厂房面积所限,前3道工序均由本公司自行生产,成型纸杯最后1道工序未及时投产运营。现发给委托工厂扇形纸片和杯底纸完成最后成型工序,加工为一次性纸杯收回后出口。现对照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中第二条第四项:其他3款条件符合,唯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这一款不符合;结合国税函〔2008〕8号文,我公司理解为,本着公平、合理和促进外贸企业发展的原则,在出口业务真实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不管出口多少笔业务,不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这一款限制,不知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敬请回复,谢谢!
附件
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已废止,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相关规定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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