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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
Tue Sep 29 08:44:22 CST 2020
纳税人所属地
问题内容
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该规定出台后,在具体工作中,有个疑问: 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设备租赁企业仅提供设备和人员为施工企业提供服务,不提供施工材料,此类业务能否定义为甲供工程合同,从而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希望老师能够帮助解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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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答复时间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七)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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