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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统内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及表单填报要求等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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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 如何填报
    • 什么情况下需要报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什么情况下需要报送耕地占用税纳税...
    • 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 耕地占用税什么时候申报?
      耕地占用税什么时候申报?
    • 耕地占用税在哪个税务机关申报?
      耕地占用税在哪个税务机关申报?
  • 举例说明
    •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耕地占用税?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耕地占用税?
    • 哪些占用耕地的情况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哪些占用耕地的情况不征收耕地占用...
  • 政策问题
    •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种和附加政策在纳税申报上有何要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种和...
  • 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
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报本表,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申报日期: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土地

占用

信息

占地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为必填项。占地方式选择“损毁耕地”,依发生情况选填,可多选: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
占地方式
□1.经批准按批次转用

项目(批

次)名称

按照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批准占地

文号

批准占地的农用地转用文件的文号。

批准占地

部门

批准占地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部门名称。

经批准占

地面积

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书面通知日期

(或经批准改变

原占地用途日期)

书面通知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批准文件的当日。

批准时间

填写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准日期。
□2.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
□3.经批准临时占用
□4.未批先占
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实际占地日期是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日期。
损毁耕地
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四项损毁耕地行为进行选择,可多选。
□挖损 □采矿塌陷 □压占 □污染
损毁耕地认定日期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日期。

申报

计税

信息

*税款所

 属期起

(1)经批准的,为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2)未经批准的,为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3)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按照孰早原则确定;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的,默认为损毁耕地认定日期。(4)所属期起、所属期止为同一日。

*税款所

 属期止

(1)经批准的,为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2)未经批准的,为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3)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按照孰早原则确定;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的,默认为损毁耕地认定日期。(4)所属期起、所属期止为同一日。

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

(减免性质代码:14049901)

本期适用则选“是”,否则为“否”。勾选为“是”前置条件:只有在“税款所属期起、止”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才可以勾选为“是”。
□是 □否
填写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确定的减征比例。
减征比例(%)
税源编号

*占地  

位置

*占地  

用途

*征收  

品目

计税面积
其中:
适用税额
计征税额

减免性质

代码

减税税额
免税税额

本期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减征额

已缴税额

应补(退)

税额

减税面积
免税面积
无需填写,由系统自动产生,更正申报时关联税源编号。
占用应税土地所在的市、县、乡(镇)、村、组、路详细地址位置。
(1)经批准占用:土地储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其他;(2)未经批准占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其他。
按被占用土地的占地类型选择:耕地_基本农田、耕地_非基本农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苇田、其他。
填写本条税源对应的应税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本条税源对应的符合减税政策的占地面积;
本条税源对应的符合免税政策的占地面积。
指该地类在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征收品目和征收子目对应的单位适用税额填列。
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基本农田)的,计征税额=计税面积×适用税额×150%。
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1)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非基本农田):属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情形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2元/平方米);属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50%。 (2)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基本农田):属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情形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2元/平方米);属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50%。
属于政策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税税额=免税面积×适用税额。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基本农田)的,免税税额=免税面积×适用税额×150%。
反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减征比例计算的减征额。减征税额=[计征税额-减税税额-免税税额]×减征比例。
本税源前期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额
应补(退)税额=计征税额-减税税额-免税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已缴税额。
合计
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 (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
受理税务机关(章):
代理机构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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