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款所属期是项目预征开始的时间,截至日期是税务机关规定(通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应清算项目达到清算条件起90天的最后一日/可清算项目税务机关通知书送达起90天的最后一日)。

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填写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名称;如果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填写其主要经营账户的银行名称。

按纳税人隶属的管理部门或总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

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不含增值税。

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 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三)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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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30、32、34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