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境内外亏损弥补实行分国不分项的限制而致使企业在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在同一国家内结转弥补,不受5年期限制。
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总体核算实际发生了亏损的,其中由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形成的部分,称为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境外非独立纳税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