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需按照企业整体情况填报本表,其中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七 、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的集成电路 生产项目” “八 、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九 、线宽小于 28 纳米 (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的纳税 人 ,应当填报除本表第 16 行 “减免税额”以外的本表其他相应项目。

填报纳税人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计算方法: 月平均人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填报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的大学专\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等文件规定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

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 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 如下:(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
收入;(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封装测试)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含 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 (5)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材料(含关键专
用材料)销售(营业)收入; (6)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企业:填报本年集成电路装备(含专用设备) 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类型分析填报,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本年度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2)软件企业: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嵌入式 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企业填报本年自主开发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 销售(营业)收入。

填报拥有核心 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的数量 。

填报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属于发明专利的数量。

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数量。

填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量。

由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勾选。

由软件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勾选 。

由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领域表》中选择所属领域填入本项。

填报本年享受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优惠的金额。当减免 方式为“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二免三减半(减半征收)”“项
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免税)”“项目所得五免五减半(减半征收)”“项目所得十免 (免税)”时,本行无需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