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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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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数据从哪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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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的是什么内容?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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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问题
    •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税收优惠吗?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属于税收优惠吗?/span>
    • 企业重组需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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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企业重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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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重组主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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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叫企业重组,一般税法指的是哪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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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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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一般性税务处理,税务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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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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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一般条件外,债务重组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需满足哪些特殊要求?
      除一般条件外,债务重组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需满足哪些特殊要求?
    • 除一般条件外,股权收购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需满足哪些特殊要求?
      除一般条件外,股权收购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需满足哪些特殊要求?
    • 除一般条件外,资产收购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需满足哪些特殊要求?
      除一般条件外,资产收购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需满足哪些特殊要求?
    • 除一般条件外,企业合并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需满足哪些特殊要求?
      除一般条件外,企业合并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需满足哪些特殊要求?
    • 除一般条件外,企业分立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需满足哪些特殊要求?
      除一般条件外,企业分立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还需满足哪些特殊要求?
    •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有什么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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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依据
    •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政策依据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政策依据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一般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纳税调整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1
2
3(2-1)
4
5
6(5-4)
7(3+6)
1
企业重组过程中,财务处理上并无一般性的特殊性区别,但在税法上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允许由纳税人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不在当期确认损益。当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以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债务重组
2
填报企业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 债务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3
填报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债转股
4
企业重组过程中,财务处理上并无一般性的特殊性区别,但在税法上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允许由纳税人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不在当期确认损益。当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
5
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 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股权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
6
企业重组过程中,财务处理上并无一般性的特殊性区别,但在税法上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允许由纳税人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不在当期确认损益。当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资产收购
7
填报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 之间、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资产收购交易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资产收购
8
企业重组过程中,财务处理上并无一般性的特殊性区别,但在税法上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允许由纳税人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不在当期确认损益。企业合并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是: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包括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四、企业合并(9+10)
9
填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重组 业务的相关金额。
(一)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0
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 并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二)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1
企业重组过程中,财务处理上并无一般性的特殊性区别,但在税法上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允许由纳税人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不在当期确认损益。企业分立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五、企业分立
12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选择适用该规定,则需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当年计算确认所得。
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3
填报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 投资企业支付对价全部为股票 (权) 的技术入股业务的相关金额,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规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填写“特殊性税务处理 (递延纳税) ”相关列次。
七、技术入股
14
填报企业发生资产 (股权) 划转业务的 相关金额。
八、股权划转、资产划转
15
填报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 前、设立阶段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 产、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等相关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本行填报第 15.1 行和 第 15.2 行的合计金额。 纳税人填报本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企业类型。

九、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原始权益人 □项目公司)

15.1
填报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 前,原始 权益人与项目公司就其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
(一) 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
15.2
填报原始权益人在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阶段,针对向基础设施 REITs 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以及按 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等产生的损益金额 及调整金额。
(二) 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阶段
16
填报企业发生的其他递延纳税事项的相关金额。
十、其他
17

合计

(1+4+6+8+11+12+13+14+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