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需要视同销售。此时,存在税会差异,对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而税法上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情形,需要在此处进行纳税调整。注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收入需要按公允价值进行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此时,可能存在税会差异,对于企业发生上述业务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而税法上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情形,需要在此处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被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同时,需要相应地在此处进行视同销售的成本填列,以保证收入和成本上的匹配。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
由于房地产企业的房产预售制度,税法上相应制订了房地产企业销售产品按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此时,在财务核算上,并未按销售进行处理,没有相应的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本处填写用于消除上述差异。其中前半部分用于调整当年发生的未完工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差异;后半部分用于调整当年未完工产品转成完成产品时,相应产品之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差异。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