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填报。委托方和未发生受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和“税率”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高档化妆品:1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鞭炮焰火:15%;摩托车(排量>250毫升):10%;摩托车(排量=250毫升):3%;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应税消费品名称”和“税率”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高档化妆品:1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鞭炮焰火:15%;摩托车(排量>250毫升):10%;摩托车(排量=250毫升):3%;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

“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摩托车为辆;高档手表为只;游艇为艘;实木地板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万双;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按照受托方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写并在本栏中注明。

填写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